2024海南自学考试00223中国法制史要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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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唐代法律
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时候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国内现在为止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1、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将来,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规范,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与类推的规范,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永徽律疏》的拟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备法律效力的讲解,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目前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就,标志着中国古时候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围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2、罪名与刑罚
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不少。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10、七10、八10、九10、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10、二10、三10、四10、五十共五等。
“十恶”规范
是指紧急威胁****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与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含:谋反、谋大逆、谋叛与大不敬。
2.紧急风险别人生命安全方法残忍的犯罪。主要包含: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含: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
唐律区别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种状况。依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一样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含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便不枉法,也要处刑。受所监临:借助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强盗:暴力获得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隐秘方法窃取公私财物。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
保辜
对于手足伤人和器物伤人等犯罪,唐律依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不一样的处罚,对于伤害后果不是可以立即显现的,特别规定了保辜规范。也就是规定肯定的察看时期,在限定的时期内死亡的,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外死亡或者其他缘由导致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规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不科学的地方,但仍然是一个进步。
3、法律适用原则
区别公、私罪的原则
自首原则
类推原则
化外人处罚原则
4、司法规范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在中央机构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实行各自的司法职能。
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备重审权。
刑部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备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医生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唐代还打造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死刑三复奏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规范。刚开始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1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对两类人禁止用刑讯,只能依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备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等。
《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一定了法官的回避规范。
5、唐律的特征及其影响。
唐律是中国古时候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块,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备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健全。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就的基础上,具备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征,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定义。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时候法历史上,具备承上启下有哪些用途,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就,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收获,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同时,唐律不只在中国古时候法律历史上产生了要紧影响,还对亚洲周围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律》、日本文武天皇拟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要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