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十二
6、违反合同及其弥补
(一)违反合同与弥补。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要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手段,弥补损失。
第一,违反合同要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才能需要该当事人负责。不然,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免责”问题。
第二,从违反合同所导致损失的程度看,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紧急。引致紧急的法律后果,即“根本违反合同”的问题。
第三,不一样的违反合同,各有其相应的弥补方法。
最后,各种弥补方法有哪些用途,直接、明显。
1、违反合同的归责(“免责”问题)。对违反合同,《公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须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该当事人即须负责。但,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假如能证明他的不履行是因为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防止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那样该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就是说,他对违反合同所导致的损失,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此处的“障碍”指战争、禁运、暴乱与紧急的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法学上及国内合同法称为“不可抗力”。
上述所说的“免责”,只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并且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将障碍与对履行义务的影响公告另一方。假如该项公告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了解或理应了解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因为另一方未收到公告而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宣告合同无效这一弥补方法,固然要使合同归于无效,可是它有哪些用途,更多地表目前宣告合同无效的成效。
2、违反合同的程度(“根本违反合同”问题)。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他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卖方不出货货物,买方不支付价款,是事实上剥夺了他方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卖方所出货的货物,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可以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用,因而经济上遭受损失,也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但假如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测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理由预测会发生这种结果,就不可以觉得是根本违反合同。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法律后果不1、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需要损害赔偿;假如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只能需要损害赔偿或和采取其他弥补方法。
又如:卖方违反合同,倘买方需要出货替代物,也只有在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公约》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与“不履行主要债务”、“违约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含义基本一样,国内合同法规定有此类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弥补方法的使用(“损害赔偿”问题)。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违反合同,都可需要损害赔偿,可以和其他弥补方法一并使用。有权采取弥补方法的一方当事人所可能享有些需要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弥补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便在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的状况下,各方对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国内合同法第97条也有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含收益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能超越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他当时已了解或理应了解的事实和状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在宣告合同无效无效的状况下,后来买方如购买了替代物或卖方已把替代物转卖,则合同价格和替代物买卖价格间可能出现肯定差额;即便没买进或转卖情势,合同价格和时价之间也会出现差额。需要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获得这类差额。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需要按状况采取合理手段,减轻因为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假如他不采取这种手段,违反合同一方可以需要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此即英美法上称的“减损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的成效。宣告合同无效这一弥补方法,固然要使合同归于无效。可它有哪些用途更多表目前宣告合同无效的成效。
主要成效:解除去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不是暂停、而是完全不承担合同义务,当然他也不再期待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他的义务。对因为违反合同导致的损失,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仍然可以需要损害赔偿。
另一成效: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需要另一方归还他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假如双方都需归还,他们需要同时如此做。
关于归还货物:买方需按实质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不然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需要卖方出货替代物的权利。但以下状况,按原状归还的规定不适用:
(1)假如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质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不是因为买方的行为或不可以为所导致;或者
(2)假如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和变坏,是因为根据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
(3)假如货物或其中一部分,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中售出,或在正常用中消费或改变。
上述三种状况,事实上已不可能按原状归还货物,这个时候买方需要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所有利益。宣告合同无效后,假如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需要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二)卖方违反合同的弥补手段。卖方的主要义务为出货货物,移交所有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除此之外还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事实上,卖方违反合同以出货货物方面最多:或者不交货、或者迟交货、或者所交货物不符合同。
一旦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即可采取弥补办法:或需要卖方履行义务、或需要出货替代货物、或需要对货物进行维修、或宣告合同无效,也可减底价格。买方可以参考状况,选择使用;不论使用何种弥补方法,均可同时需要损害赔偿。
1、需要卖方履行义务。
(1)卖方违反合同时,如买方已采取了某种弥补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而该弥补方法与需要卖方履行义务是相抵触的(如宣告合同无效将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没有卖方履行义务的问题),他便不可以采取需要卖方履行义务这一弥补方法。
(2)在买方需要卖方履行义务时,他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在此状况下,除非买方收到卖方公告,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期间内不能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其他弥补方法。但,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些需要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买方规定了额外时间,就为自己采取宣告合同无效这一弥补方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3)在已拥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下,卖方即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成本,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弥补。不过这个时候对卖方的需要相当严格:一要自负成本;二要他的弥补不能导致不适当的迟延,也不能使买方遭受不适当的不便,或没办法确定卖方是不是将偿付买方预付的成本;三是对买方提出需要或发出公告,需要买方表明他是不是同意卖方履行义务,或公告买方说,卖方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假如只发出公告,应视为包含要买方表明决定的需要在内。并且这种需要或公告,需要在买方收到后发生效力。
在买方收到需要或公告后,假如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回话,则卖方可以按其需要或公告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能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弥补方法,如卖方履行义务,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4)《公约》规定了需要卖方履行义务这一弥补方法就是要卖方依合同履行其义务,法律上统称为“实质履行”或“具体履行”。《公约》第28条:“假如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义务作出判决,需要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根据其本身的法律对不是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想如此做。”
2、需要出货替代货物。该弥补方法须拥有三个条件:
A、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状况紧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买方要能按实质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
C、关于出货替代货物的需要,需要与货物不符合的公告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公告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需要对货物进行维修。假如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需要卖方通过维修对不符合同之出做出弥补,除非他考虑了所有状况之后,觉得如此做不合理。
关于维修需要,需要与货物不符合同的公告同时提出,或者在该公告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须拥有三个条件:
(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状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出货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内出货货物。
(2)需要卖方未出货货物;如已出货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
(3)如已出货货物,买方要能按实质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不然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参看《公约》第49条、第82条)。
从以上条件看,法律对买方使用宣告合同无效这一弥补方法,限制是比较严的。
5、减底价格。假如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不是已付,买方都可以减底价格。减价按实质出货的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率计算。
上述5种弥补方法,在卖方只出货一部分货物或出货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又,买方只有在完全不出货货物或不根据合同规定出货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